(2007年5月23日縉云縣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增強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憲政意識、法律意識,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進依法治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提請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縣人大常委會、“一府兩院”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具體對象為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工委負責人;縣人民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的局長;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三條 考試范圍主要為憲法以及地方組織法、監督法、選舉法、代表法、刑法、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公務員法、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等法律。同時,包括所擬任的職務應當熟悉的其他法律法規。。
第四條 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在考試5日前將考試命題范圍、題型、時間和地點書面通知應考的擬任人員。
第五條 縣人大常委會建立考試試題庫,試題從題庫中隨機抽取。試題庫由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按照保密要求負責保管。命題和閱卷人員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指定。考試設主考人和監考人,主考人由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擔任,監考人由縣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擔任。
第六條 試卷采取百分制,6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按照《縉云縣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擬任命對象考試情況和閱卷結果決定是否列入縣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考試合格者,因職務變動本屆內需重新提請任命的,可不再參加考試。
第七條 擬任命人員無故不參加考試的,其任命議案不列入縣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參加考試的,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擬任命人員考試不合格的,可進行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其任命議案不列入縣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
第八條 本辦法由縣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自通過之日起試行。 |